摘要:目的:观察比较2种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对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效果。方法:160例2型糖尿病患者随机平分为两组,治疗组采用甘精胰岛素、诺和锐、诺和灵N按1:1:1的比例在三餐前皮下注射治疗,对照组采用给予诺和锐三餐前和诺和灵N睡前皮下注射治疗。结果:经过治疗后,治疗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52±1.21)天, 对照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61±2.15)天,两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经过治疗后,所有患者空腹、三餐后的指尖血糖水平都有了很大改善(P<0.05),同时两组间比较都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结论:2种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都是治疗初发2型糖尿病治疗中的一种安全有效的选择,都能有效控制血糖,值得推广应用。 关键词:2型糖尿病,长效胰岛素,中效胰岛素,短效胰岛素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,2型糖尿病已经成为继心血管病和肿瘤后的第三大非传染性疾病[1]。糖尿病的主要治疗药物就是胰岛素,主要治疗方式就是胰岛素强化治疗,但是关于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还存在相关争议[2]。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是观察2种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对初诊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效果,从而为初诊2型糖尿病患者选择何种方案提供更多的临床依据。 1 资料与方法 1.1 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在本院就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160例,都符合糖尿病的诊断标准[3]。其中男100例,女60例;年龄最小35岁,最大76岁,平均年龄56.2岁;病程最短3年,最长10年,平均7.5年。把上述患者随机平分为两组-治疗组与对照组,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情况对比无显著性差异,具有可比性(P>0.05)。 1.2 治疗方法 对照组:给予诺和锐三餐前和诺和灵N睡前皮下注射,适时根据血糖调整剂量。治疗组:给予甘精胰岛素、诺和锐、诺和灵N按1:1:1的比例在三餐前皮下注射,适时根据血糖调整剂量,疗程同对照组。治疗期间同时配合饮食和运动治疗。 1.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的血糖达标时间,同时观察两组在空腹、三餐后的指尖血糖情况。 1.4 统计分析 本文所有资料采用SPSS19.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,指尖血糖与血糖达标时间等计量资料比较采用(x±s)表示,采用t检验,P<0.05代表有显著性差异。 2 结果 2.1 血糖达标时间 经过治疗后,治疗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52±1.21)天, 对照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61±2.15)天,两组血糖达标时间相比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 2.2 指尖血糖 经过治疗后,两组患者的空腹、三餐后的指尖血糖水平都有了很大改善(P<0.05),同时两组间比较都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具体情况见表1。
3 讨论 虽然糖尿病在我国的发病率很高,但是糖尿病的发病机制未完全明了,不过胰岛B细胞功能缺陷和胰岛素抵抗无疑是其最重要的两个发病机制[4]。在糖尿病特别是2型糖尿病的治疗中,胰岛素的作用不可代替。目前常用的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有:三餐前注射短效普通胰岛素加临睡前注射中效胰岛素、三餐前注射短效胰岛素类似物+长效胰岛素类似物+中效胰岛素。其中短效胰岛素包括诺和灵R、诺和锐等,作用特点是皮下注射后30分钟起效,药效可持续6-8小时[6]。中效胰岛素包括诺和灵N,其作用特点是皮下注射后1.5小时起效,高峰为4-12小时。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如甘精胰岛素等,作用特点特点是皮下注射后1-2小时起效,药物吸收稳定。本文治疗组采用甘精胰岛素、诺和锐、诺和灵N按1:1:1三餐前皮下注射治疗,对照组行诺和锐三餐前、诺和灵N睡前皮下注射治疗。结果显示,经过治疗后,治疗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52±1.21)天,对照组血糖达标时间为(7.61±2.15)天,两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经过治疗后,所有患者空腹、三餐后的指尖血糖水平都有了很大改善(P<0.05),同时两组间比较都无显著性差异(P>0.05)。 总之,2种胰岛素强化治疗方案都是治疗初发2型糖尿病治疗中的一种安全有效的选择,都能有效控制血糖,值得推广应用。 参考文献: [1] 田浩明,刘佑韧.糖尿病强化血糖控制消除不良“代谢记忆”的临床启示-重视个体化、安全、综合治疗[J].西部医学,2009,21(10):1467-1469. [2] Du Y,Miller CM,Kern TS.Hyperglycemia increases mitochondrial superoxide in retina and retinal eells.Free Radic Biol Med,2010,35:1491-1499. [3] 祝方,纪立农,韩学尧,等.短期胰岛素强化治疗诱导初诊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长期良好控制的临床试验[J].中国糖尿病杂志,2010,1 1(1):5. [4] 翁建平,李延兵,许雯,等.短期持续胰岛素输注治疗对初诊2型糖尿病患者胰岛B细胞功能的影响[J].中国糖尿病杂志,2009,11(1):10. (责任编辑:admin1) |